「危机公关 下」奥克斯通讯:"告"出来的危机公关

  • 作者: admin
  • 时间:2019-06-26 0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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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栏目:危机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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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大面积森林大火进行施救的办法中,有一种办法叫“以火攻火”,是指在林火的外围放火,利用林火产生的内吸力,使所放的火向林火方向烧,从而把林火向外蔓延的火路烧断。由于这种方法技术性强、风险大,需要施救人员的勇气与技巧兼顾。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危机。危机似火,企业可曾也考虑过“以火攻火”?

  2004年10月12日,全国诸多主流媒体大版面刊登了一则具有轰动性的新闻--“奥克斯状告信产部”,一时间围绕“手机牌照”的新闻、评论铺天盖地的出现在各大媒体上。一家民营企业与国家主管部委之间的法律诉讼此时深深吸引了民众、专家、媒体、政府的注意。他们之间怎么了?为什么会对簿公堂?奥克斯哪来的胆子“民告官”?信息产业部将如何应对?

  就在大家对诉讼争端密切关注的同时,短短数月,诉讼争端很快就尘埃落定。奥克斯低调承认撤诉,而在2005年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宣布对移动通信产品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2005年3月31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首批核准制体制下的新获手机牌照的5家企业名单,奥克斯通讯公司名列其中。至此,中国手机行业进入国企、外资、民营资本全面竞争的新时代。

  时过境迁,作为此次诉讼的当事双方--奥克斯公司与信息产业部,似乎谁也不愿意再去重提这段已经尘封的往事。而对于经历了政府公关、法律咨询、专家谏言、媒体公关、对薄公堂等等途径积极解决曾经面对问题的奥克斯公司来讲,其中有些经历的故事也许永远再也不会提起,因为此时手握手机牌照,又受着主管部门市场监管,自然更愿意彻底忘却彼此之间曾经的不快。而对于信息产业部,正视“民告官”的纠纷以及解释因此发生的政策变化也不是一件十分愉快的事情。

  笔者作为曾经负责此次事件的媒体策划运作当事人,处于职业操守及保密协议的要求,当然不愿意去泄漏任何媒体及公众未知的细节与内容。但就已经发生的事实、已经报道的新闻、已经产生的结果,我们用案例研究的角度去解读一家民营企业在面对政策影响下的生死存亡困境时,是如何充分利用媒体沟通、把握媒体特征、满足媒体需求,将自己的危难、自己的观点、自己的抗争等很单独性的问题与话题转换为社会的关注、专家的争论、媒体的焦点等具有关广泛关注度及普遍性的社会问题与话题,从而加速自身问题的解决。因而脱离奥克斯这样一个个体,将其间当事双方所经历的斗智、斗勇及其中媒体运作谋略认真总结,是会有利于政府部门、企业间的学习、借鉴与思考。

  第一幕:文件博弈的背后

  1998年12月31日,信息产业部和当时的国家计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快移动通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一《意见》在1999年1月,通过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列为国办发[1999]5号,这就是被通信行业俗称的“五号文件”。在该文件中,提到“严格控制移动通信产品的生产项目的立项、审批”,同时“对移动通信产品生产企业严格监管,并将移动电话的生产纳入国家指导性计划,由信息产业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计划,报国家计委列入国家年度指导性生产计划”。并同时做出了“暂停审批GSM移动通信产品新建生产项目”的规定。

  这一文件形成了在国内生产手机需要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批发“牌照”的制度,并一直依法沿用。在此期间,信息产业部一共颁发了49张“牌照”。在这些“牌照”中,GSM手机“牌照”发给了13家合资企业和17家国内企业,而CDMA的19张“牌照”中,除了摩托多拉一家外资企业外,其余全都颁给了国内企业。“五号文件”的本意是保护民族通讯产业,提高已进入企业的竞争优势。这在一定阶段内也的确对中国本土手机产业的蓬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99年至2004年的5年期间,中国通信产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这对逐步发展壮大并开始寻觅新的投资领域的民营资本也有着极强的诱惑力。因此在国内陆续出现了很多民营企业在没有手机“牌照”的前提下,依然投巨资进入到通信产业中去。当时的原因在今天来看,无外乎有两点:其一、由于此时的移动通信产品有着较高的利润率,即使不是吃“头口水”,仅是做做产品代工和“贴牌”销售都有着不错的利润。因此此时的民营企业面对一些有“牌照”企业收取的每台50-100元不等的“贴牌费”都还能够接受;其二、对于越来越强的民营资本“非禁即入”的行业准入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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